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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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官助理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其月支報酬依下列規定: (一) 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三六○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三七六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二四薪點。 (二) 以碩士學歷聘用者 自三九二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八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七二薪點。 (三) 以博士學歷聘用者 自四二四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四) 離職後再任之法官 助理,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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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的第12條,法官助理的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的最高標準支給。以下是根據不同學歷的聘用者所敘薪點的規定: - 大學學歷聘用者:自360薪點起敘;若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的及格資格者,則自376薪點起敘,最高可敘至424薪點。 - 碩士學歷聘用者:自392薪點起敘;若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的及格資格者,則自408薪點起敘,最高可敘至472薪點。 - 博士學歷聘用者:自424薪點起敘;若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的及格資格者,則自440薪點起敘,最高可敘至520薪點。 - 如果離職後再次擔任法官助理,若離職時所支薪點比依前三款的資格所敘薪點高,則以較高的薪點敘薪。 參考資料: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12條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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