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法官助理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其月支報酬依下列規定: (一) 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三六○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三七六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二四薪點。 (二) 以碩士學歷聘用者 自三九二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八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七二薪點。 (三) 以博士學歷聘用者 自四二四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四) 離職後再任之法官 助理,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