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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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繼續聘用每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以確實能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之考試方式重新遴選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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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第11條規定了法官助理的聘用方式和續聘條件。根據該條規定,法官助理的聘用採取曆年制,每一年為一個聘用期,如果工作表現良好,可以續聘。而對於已經連續聘用滿四年的法官助理,必須進行重新遴選,選拔方式應以能夠確實檢測其專業能力的考試為準。 參考資料: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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