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繼續聘用每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以確實能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之考試方式重新遴選聘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