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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法官助理由各級法院依前點規定自行聘用,其聘用名冊逕行報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其上級機關及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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