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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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官助理由各級法院依前點規定自行聘用,其聘用名冊逕行報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其上級機關及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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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10條的規定,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後,應將其聘用名冊報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上級機關及司法院。這樣做可以確保法官助理的聘用情況得到相應的記錄和監督。具體的範例和相關的參考資料暫未提供,無法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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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銓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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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