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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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法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取得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前,如已支領前點各款較高薪點時,不予改敘。如得改敘較高薪點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各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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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文件,《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的第13條規定,當法官助理在任職期間取得更高的學歷,或通過了高等考試、相等的高等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高等考試時,如果他們已經領取了較高薪點,則不得改變薪點。但如果他們有資格改變薪點,他們必須在獲得資格後向各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且該變更將從申請改變的日期起生效。
- 改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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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