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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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官助理應實施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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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14條規定,法官助理應實施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這意味著法官助理在就職前和在職期間都需要接受相應的培訓。具體來說,法官助理需要通過培訓來瞭解其在審查案件程序、分析法律問題和收集資料等方面的職責。職前訓練通常是在法官助理就職之前進行,旨在為他們提供必要的知識和技能,幫助他們適應和順利履行其職責。而在職訓練則是在法官助理就職後期間進行,目的是進一步提升他們的專業能力和執行職責的能力。這些訓練措施有助於確保法官助理能夠適應工作環境並且能夠有效地執行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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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