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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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法官助理之職前訓練,得由司法院辦理,或由招考或遴選法院擬訂計畫報或層報司法院核備後為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及連江地方法院得委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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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15條規定,法官助理的職前訓練可以由司法院辦理,或者由招考或遴選他們的法院擬訂計畫,報請或層報司法院核備後執行。同時,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及連江地方法院也可以委由台灣高等法院負責執行職前訓練。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法官助理在上任前獲得適當的訓練,以提升其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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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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