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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法官助理之職前訓練,得由司法院辦理,或由招考或遴選法院擬訂計畫報或層報司法院備後為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及連江地方法院得委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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