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令民字第 3803 號
要旨
破產事件如由債務人聲請破產,而法院就此為准許之裁定時,主文內記載破產費用應由債務人 (即聲請人) 負擔者,可於理由欄內引用破產法第五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全文內容
破產事件如由債務人聲請破產,而法院就此准許之裁定時,主文內載破產費用應由債務人 (即聲請人) 負擔者,可於理由欄內引用破產法第五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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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破產事件如由債務人聲請破產,而法院就此為准許之裁定時,主文內記載破產費用應由債務人 (即聲請人) 負擔者,可於理由欄內引用破產法第五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破產事件如由債務人聲請破產,而法院就此准許之裁定時,主文內載破產費用應由債務人 (即聲請人) 負擔者,可於理由欄內引用破產法第五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