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令民字第 38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1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破產事件如由債務人聲請破產,而法院就此為准許之裁定時,主文內記載破產費用應由債務人 (即聲請人) 負擔者,可於理由欄內引用破產法第五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全文內容

破產事件如由債務人聲請破產,而法院就此准許之裁定時,主文內載破產費用應由債務人 (即聲請人) 負擔者,可於理由欄內引用破產法第五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1)台令民字第 38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1 年 07 月 27 日發布,要旨:破產事件如由債務人聲請破產,而法院就此為准許之裁定時,主文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