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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刑(五)字第 327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5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查脫逃三年以上下落不明之學生,依刑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不因久未執行而免予繼續執行,僅以將來緝獲歸案後,是否繼續執行,應得法院之許可為條件。故對於是類學生,仍應繼續通緝,而其通緝之根據,以及歸案後之資料,均有賴原執行感化教育機關提供。因而對於脫逃三年以上下落不明之學生,自不宜予以除名,其有關資料,亦應由原執行機關妥為保管。至於如何整理名籍一節,則屬於各該執行機關行政上之問題。

全文內容

查脫逃三年以上下落不明之學生,依刑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不因久未執行而免予繼續執行,僅以將來緝獲歸案後,是否繼續執行,應得法院之許可為條件。故對於是類學生,仍應繼續通緝,而其通緝之根據,以及歸案後之資料,均有賴原執行感化教育機關提供。因而對於脫逃三年以上下落不明之學生,自不宜予以除名,其有關資料,亦應由原執行機關妥為保管。至於如何整理名籍一節,則屬於各該執行機關行政上之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5)台函刑(五)字第 327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5 年 06 月 06 日發布,要旨:查脫逃三年以上下落不明之學生,依刑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不因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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