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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刑(五)字第 3277 號
要旨
查脫逃三年以上下落不明之學生,依刑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不因久未執行而免予繼續執行,僅以將來緝獲歸案後,是否繼續執行,應得法院之許可為條件。故對於是類學生,仍應繼續通緝,而其通緝之根據,以及歸案後之資料,均有賴原執行感化教育機關提供。因而對於脫逃三年以上下落不明之學生,自不宜予以除名,其有關資料,亦應由原執行機關妥為保管。至於如何整理名籍一節,則屬於各該執行機關行政上之問題。
全文內容
查脫逃三年以上下落不明之學生,依刑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不因久未執行而免予繼續執行,僅以將來緝獲歸案後,是否繼續執行,應得法院之許可為條件。故對於是類學生,仍應繼續通緝,而其通緝之根據,以及歸案後之資料,均有賴原執行感化教育機關提供。因而對於脫逃三年以上下落不明之學生,自不宜予以除名,其有關資料,亦應由原執行機關妥為保管。至於如何整理名籍一節,則屬於各該執行機關行政上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