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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6 筆
中華民國刑法第 99 條預覽 ↗
保安處分之執行時效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9 條預覽 ↗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9 條預覽 ↗
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99 條預覽 ↗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起訴權之時效期限仍據本刑計算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99 條預覽 ↗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99 條預覽 ↗
教唆或幫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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