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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司字第 024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按鄉鎮調解條例第一條規定,鄉鎮調解委員會辦理之調解事項,以民事事件及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告訴乃論刑事事件為限 (以上所述乃依據舊條例第一條規定,依現行條例第一條規定,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辦理之調解事件包括民事事件與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關於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不限於「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者) ,是否申請公職人員候選人登記,乃有關公民被選舉權之問題,不在前述得辦理調解事項範圍之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法律司字第 024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7 月 15 日發布,要旨:按鄉鎮調解條例第一條規定,鄉鎮調解委員會辦理之調解事項,以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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