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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4 筆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預覽 ↗
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0 條預覽 ↗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前項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第一條所定得調…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1 條預覽 ↗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2 條預覽 ↗
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事件。
二、適宜調解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三、其他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3 條預覽 ↗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4 條預覽 ↗
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但經兩造同意由其他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5 條預覽 ↗
調解委員會接受當事人之聲請或法院之移付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 前項由當事人聲請者,調解委員會並應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6 條預覽 ↗
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經當事人聲請,應行迴避。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7 條預覽 ↗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8 條預覽 ↗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調解委員會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 前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之同意,得加入為當…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9 條預覽 ↗
調解,由調解委員於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 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1 條預覽 ↗
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 調解委員會依本條例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1 條預覽 ↗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預覽 ↗
一 法院接獲轄區內鄉、鎮、市、區公所函知調解委員會委員聘任或解聘有關資料後,如發現其聘任或解聘與相關規定不符時,得函知同院檢察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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