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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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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但經兩造同意由其他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4 條,移付給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案件應由被告的住所、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然而,如果兩造當事人同意由其他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並且該調解委員會同意,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鄉鎮市調解條例》 - 《刑事訴訟法》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5

(0440115 制定)

調解成立後,兩造當事人認為應送法院審核者,得即時聲請或於接到調解書七日內聲請調解委員會轉送鄉鎮自治機關報請管轄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為與本條例無牴觸者,應由推事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鄉鎮自治機關轉發當事人。

(0530526 修正)

調解成立後,兩造當事人認為應送法院審核者,得即時聲請或於接到調解書七日內聲請調解委員會轉送鄉鎮自治機關報請管轄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為與法令無牴觸者,應由推事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鄉鎮自治機關轉發當事人。

(0711217 全文修正)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同調解。

(0841221 修正)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

立法理由按調解程序並不限於以開會方式行之,亦可由委員獨任調解,爰將本條後段「調解會議」四字刪除。

(0940503 全文修正)

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但經兩造同意由其他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管轄,無論民事或刑事事件原則上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例外得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移付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委員會調解。

  • 被告名詞
  • 居所名詞
(0440115 制定)

調解成立後,兩造當事人認為應送法院審核者,得即時聲請或於接到調解書七日內聲請調解委員會轉送鄉鎮自治機關報請管轄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為與本條例無牴觸者,應由推事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鄉鎮自治機關轉發當事人。

(0530526 修正)

調解成立後,兩造當事人認為應送法院審核者,得即時聲請或於接到調解書七日內聲請調解委員會轉送鄉鎮自治機關報請管轄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為與法令無牴觸者,應由推事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鄉鎮自治機關轉發當事人。

(0711217 全文修正)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同調解。

(0841221 修正)

按調解程序並不限於以開會方式行之,亦可由委員獨任調解,爰將本條後段「調解會議」四字刪除。

(09405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管轄,無論民事或刑事事件原則上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例外得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移付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委員會調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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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4 條規定:「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但經兩造同意由其他調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