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但經兩造同意由其他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4 條,移付給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案件應由被告的住所、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然而,如果兩造當事人同意由其他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並且該調解委員會同意,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鄉鎮市調解條例》 - 《刑事訴訟法》
調解成立後,兩造當事人認為應送法院審核者,得即時聲請或於接到調解書七日內聲請調解委員會轉送鄉鎮自治機關報請管轄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為與本條例無牴觸者,應由推事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鄉鎮自治機關轉發當事人。
調解成立後,兩造當事人認為應送法院審核者,得即時聲請或於接到調解書七日內聲請調解委員會轉送鄉鎮自治機關報請管轄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為與法令無牴觸者,應由推事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鄉鎮自治機關轉發當事人。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同調解。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
立法理由按調解程序並不限於以開會方式行之,亦可由委員獨任調解,爰將本條後段「調解會議」四字刪除。
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但經兩造同意由其他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管轄,無論民事或刑事事件原則上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例外得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移付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成立後,兩造當事人認為應送法院審核者,得即時聲請或於接到調解書七日內聲請調解委員會轉送鄉鎮自治機關報請管轄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為與本條例無牴觸者,應由推事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鄉鎮自治機關轉發當事人。
調解成立後,兩造當事人認為應送法院審核者,得即時聲請或於接到調解書七日內聲請調解委員會轉送鄉鎮自治機關報請管轄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為與法令無牴觸者,應由推事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鄉鎮自治機關轉發當事人。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同調解。
按調解程序並不限於以開會方式行之,亦可由委員獨任調解,爰將本條後段「調解會議」四字刪除。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管轄,無論民事或刑事事件原則上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例外得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移付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委員會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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