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聲請調解事件的管轄如下: 一、若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則由該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例如,A和B都居住在XX鎮,他們的工程糾紛事件可以交由XX鎮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二、若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則根據民事事件和刑事事件分別由不同的地點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 對於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會的管轄地點為他(她)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 - 對於刑事事件,調解委員會的管轄地點為他(她)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 例如,A住在XX鄉,B住在YY鎮,而他們的民事事件可以根據A的住所所在地或B的住所所在地來決定由哪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而對於刑事事件,可以根據A的住所所在地或犯罪地YY鎮來決定由哪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三、若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則可以由該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不受前兩項限制。 例如,A住在XX鄉,B住在YY鎮,但他們同意由ZZ市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那麼可以按照他們的同意進行調解,不受前兩項的管轄限制。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若干份,記載左列事項,並由當事人、調解人及列席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調解人、列席人之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調解事由。 四、調解成立之內容。 五、調解成立之場所。 六、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調解書應於調解成立日起七日內發給當事人,並轉送鄉鎮自治機關,呈報管轄法院備案。
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經當事人聲請,應行迴避。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為區別當事人主動聲請與法院移付者之不同管轄規定,爰於序文增列「聲請」二字以資明確。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若干份,記載左列事項,並由當事人、調解人及列席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調解人、列席人之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調解事由。 四、調解成立之內容。 五、調解成立之場所。 六、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調解書應於調解成立日起七日內發給當事人,並轉送鄉鎮自治機關,呈報管轄法院備案。
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經當事人聲請,應行迴避。
一、原條文第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為區別當事人主動聲請與法院移付者之不同管轄規定,爰於序文增列「聲請」二字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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