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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20001925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3 條規定參照,交通事故調解案件宜由當事人向警察機關申請相對人個人資料,俟警察機關確認肇事逃逸車輛並提供該肇逃者個人資料後,當事人再依據相關資料向調解機關聲請調解,調解機關即可據以依上開規定判斷調解案件管轄權之歸屬

主旨

關於發生交通事故而相對人逃逸,能否向處理之警察機關申請提供依其職權調查所得之相對人住(居)所資料或請求轉介調解疑義乙案,請轉知所轄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12 月 14 日高市民政宗字第 10132994200 號函。二、案經轉據內政部警政署 102 年 1 月 22 日警署交字第 1020047180 號函,該署表示已將本部 101 年 12 月 5 日法律字第 10100202950 號書函:「……警察機關受理處理交通事故而蒐集、處理雙方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係為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第 5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法定職務,且基於交通事故處理之『警政』特定目的為之,而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一方個人資料予他方作為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進行該事故後續之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事宜,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上開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規定……」轉發各警察機關遵循辦理在案,並謂「因肇事逃逸案件涉嫌車輛是否即為肇事車輛,尚需查證,故應俟確認肇事逃逸車輛後再依規定提供,以維護雙方當事人權益」。準此,依內政部警政署上開函之意旨,有關交通事故之調解案件,宜由當事人向警察機關申請相對人之個人資料,俟警察機關確認肇事逃逸車輛並提供該肇逃者之個人資料後,當事人再依據相關資料向調解機關聲請調解,調解機關即可據以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3 條規定判斷調解案件管轄權之歸屬。

三、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前揭函及其附件影本各乙份。

正本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副本

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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