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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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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本條效力非常強大 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縱實際上超過6個月告訴期間而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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