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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21355 號
要旨
有關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預算可否編列委員文康費、書報費、慰問金等預算費用疑義
主旨
南投縣政府請釋有關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預算可否編列委員文康活動費、委員書報費、慰問金及績優委員獎勵金等預算費用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內授中民字第○九三○七二一五四五號書函。
二、按本部曾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九十律決字第○四三六三五號函略以:「..。次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本件調解委員意外險、因公傷亡慰問金及撫卹金,係屬各鄉、鎮、市自治預算範疇,依上開規定,仍宜請各鄉、鎮、市依實際需要編列。」在案。本件有關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預算可否編列委員文康費、委員書報費、慰問金及績優委員獎勵金等預算費用,屬調解行政事項,請 貴部本於職權自行酌處。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