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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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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7條規定,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這意味著在調解中,每一方當事人都有權推舉一至三人作為協同調解人,共同參與調解程序。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與該條比對的參考資料。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3

(0440115 制定)

調解不成立時,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0711217 全文修正)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0940503 全文修正)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40115 制定)

調解不成立時,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0711217 全文修正)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0940503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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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7 條規定:「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