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鄉鎮市調解條例18

快速跳轉
  1. 1.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調解委員會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
  2. 2.前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之同意,得加入為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8條的規定: 1.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可以經調解委員會許可,參加調解程序。調解委員會也可以直接通知該人參加。 2. 就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如果經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同意,可以加入為當事人。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8條規定了以下兩點內容: 1. 具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參與調解程序,但需要經調解委員會的許可,並且調解委員會可以主動通知該人加入。 2. 就具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而言,只有在經過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的同意後,才能加入成為當事人。 參考資料: - 鄉鎮市調解條例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180001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4

(0440115 制定)

各縣市政府為執行本條例,得斟酌地方情形,分別擬訂鄉鎮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送請縣、市議會通過後,轉送管轄法院備案。

(0711217 全文修正)

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必要時,得調查證據。   調解委員會依本條例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0841221 修正)

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   調解委員會依本條例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立法理由調解委員主要在於勸導雙方讓步,以期達成協議,惟為認定事實調查證據,於鄉、鎮、市調解程序中,似不必過於強調,惟如對事實不明瞭,亦無從擬定協調方案,亦不能否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時須審究事實真相。爰將本條第一項末段修正為「並得為必要之調查」。   第二項不修正。

(0940503 全文修正)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調解委員會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   前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之同意,得加入為當事人。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0440115 制定)

各縣市政府為執行本條例,得斟酌地方情形,分別擬訂鄉鎮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送請縣、市議會通過後,轉送管轄法院備案。

(0711217 全文修正)

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必要時,得調查證據。   調解委員會依本條例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0841221 修正)

調解委員主要在於勸導雙方讓步,以期達成協議,惟為認定事實調查證據,於鄉、鎮、市調解程序中,似不必過於強調,惟如對事實不明瞭,亦無從擬定協調方案,亦不能否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時須審究事實真相。爰將本條第一項末段修正為「並得為必要之調查」。   第二項不修正。

(0940503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鄉鎮市調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8 條規定:「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調解委員會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