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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調解委員會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
  2. 前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之同意,得加入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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