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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0989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當事人申請延緩進行調解,是否屬正當理由,宜由調解單位依具體個案情況,自行審酌認定之

全文內容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本件當事人申請延緩進行調解,是否屬正當理由,宜由調解單位依具體個案情況,自行審酌認定之。惟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如認有成立調解之望者,自得另定調解期日 (同條例第十七條後段、第十九條參照)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決字第 0989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4 月 25 日發布,要旨:當事人申請延緩進行調解,是否屬正當理由,宜由調解單位依具體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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