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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法院接獲轄區內鄉、鎮、市、區公所函知調解委員會委員聘任或解聘有關資料後,如發現其聘任或解聘與相關規定不符時,得函知同院檢察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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