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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19304 號
要旨
有關儲蓄互助社法之疑義宜逕向各該相關主管機關徵詢
全文內容
按依儲蓄互助社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儲蓄互助社主管機關為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政府。」、第七條:「儲蓄互助社之設立、管理與輔導,得由主管機關授權協會辦理 (第一項) 。前項成立、管理與輔導辦法及授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 」及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協會執行任務,由內政部、財政部分別予以監督及輔導。」等之規定,似已規定相關主管機關,故有關本法之疑義,宜逕向各該相關主管機關徵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