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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13612 號
要旨
現任國立技術學院專任副教授得否推薦擔任調解委員會委員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貴府函詢現任國立技術學院專任副教授得否推薦擔任調解委員會委員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 復貴府九十年三月九日九十府民調字第三一六七八號函。
二 案經轉准教育部九十年四月四日台 (九○) 人 (一) 字第○九○○四二六九三號函復略以:「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專任教師之兼職,應以教學、研究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為原則,且需不影響教學、與本職並無違背及經服務學校同意等條件始得於校外兼職。」如主旨所詢疑義,請依教育部上開函釋意旨,本於權責依法核處。本部七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法七十六律字第二四七一號法應即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76 年 2 月 27 日(76)法律字第 2471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