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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18721 號
要旨
關於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以公民合營型態經營之機關屬性疑義案
主旨
奉 交下關於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以公民合營型態經營之機關屬性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轉陳。
說明
一 復 貴處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台九十衛字第○二八○一八號書函。
二 按行政機關之定義,宜視各個法律規定內容分別予以界定。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本項規定對於行政機關之定義,係採實質觀點,從而公立醫院如係「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於從事公權力行政時亦屬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機關。本件原行政院衛生署所屬嘉義醫院 (公立醫院) 擬以公民合營型態經營,如其原具有之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體仍存在而未裁撤,則基於從事公權力行政時,仍屬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