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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2003819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不當核發遺產,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8 條等規定,應判斷其是否屬公權力行為,選擇適當之行政救濟程序

主旨

關於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核發遺產,倘有不當如何救濟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會九十二年九月三日輔壹字第○九二○○一一四八九號函。

二 按將公權力委由私人或私法團體行使之方式有二:一係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以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委託 (學理上稱「行政委託」) ;二係直接以法律規定賦予行使公權力之權限。前者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後者則逕依法律規定為之,並無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之適用。本件 貴會所詢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大陸地區人民未於第六十六條所定期限內完成繼承之第一項及第二項遺產,由主管機關逕行捐助設置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辦理下列業務,不受前條第一項歸屬國庫規定之限制:「一、亡故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在大陸地區繼承人申請遺產之核發發事項。二、--。三、清寒榮民子女教育獎助學金及教育補助事項。四、---。」觀之,該基金會辦理業務之行為,是否屬公權力行為,宜先確認。如屬公權力行為,則是否係依上開條項直接授予該基金會行使公權力之權限,抑或須另作成行政處分或締結行政契約委託之,仍宜依該條項立法原旨審認之。

三 至於關於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核發遺產,倘有不當,如何行政救濟乙事,請逕洽訴願法主管機關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2003819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0 月 05 日發布,要旨: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不當核發遺產,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6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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