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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2004012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關於借用單身宿舍員工應扣收房租津貼之法律適用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 貴部借用單身宿舍員工應扣收房租津貼之法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台內總字第○九二○○六八○○八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次按行政機關與員工之間有關宿舍使用所生之法律關係,屬私法上之債權債務關係,而非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自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 復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原屬於其他給與部分之房租津貼項目,已在七十九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或公費內支給,不再另行單獨給與房租津貼,故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除有該條款但書所定情形者外,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上開宿舍扣款,係屬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有關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應適用民法總則編第六章消滅時效之相關規定,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以下之規定。

正本

內政部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3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2004012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0 月 16 日發布,要旨:關於借用單身宿舍員工應扣收房租津貼之法律適用疑義乙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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