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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4080237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非律師之個人或法人提供法律服務之範圍、項目、限制等規範及公司登記名稱等疑義

主旨

貴律師代台灣○○○有限公司就有關非律師之個人或法人提供法律服務之範圍、項目、限制等規範及公司登記名稱等疑義函請本部釋示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律師 94 年 1 月 27 日九十三年度睦律函字第 940149 號信函。

二、按律師法第 20 條所稱「辦理法律事務」係指就具體個案分析判斷事實及應如何適用法律等提供法律意見或代為法律行為而言;擔任法律顧問、提供法律諮詢及受託代撰訴訟書狀自亦包括在內。而辦理法律事務既屬律師之執業範圍,則民眾申請公司名稱如係將以辦理法律事務為範疇,應有違反「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 12 條第 2款之虞。惟有無違反相關法規之規定,仍應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審認之。

正本

郭○○律師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檢察司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2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字第 094080237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0 日發布,要旨:有關非律師之個人或法人提供法律服務之範圍、項目、限制等規範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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