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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財字第 0971116080 號
要旨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主任秘書所列職等為薦任第九職等,且屬都市計畫業務主管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另副總工程司如屬編制之主管或副主管者,亦應申報財產
主旨
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是否應申報財產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 97 年 10 月 17 日北市政三字第 09731392400 號函。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都市計畫業務主管人員應申報財產,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下稱本標準)第 10 條規定,本款所稱都市計畫人員,指辦理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新市區之建設及都市更新等業務之人員,又本標準第 20 條復規定,本款所稱主管人員,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
三、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職務說明書所示,主任秘書係薦任第九職等,其工作項目包含綜核文稿、一般行政業務之督導推行、出席或主持會議等事宜,倘該處都市更新業務之相關文稿,須經主任秘書審核,且主任秘書亦屬機關編制所置之主管人員,則其自屬本法第 2 條第 1項第 12 款規定之都市計畫業務主管人員,而應申報財產。
四、該處之副總工程司,其工作項目包含審核都市更新計畫及工程等技術性文稿及工程規劃,及督導考核各工程設計、施工等,已實際掌理都市更新業務,故其如屬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或副主管人員,則亦應申報財產。
正本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副本
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