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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決字第 097111943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所稱政風主管人員,係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政風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且不論其職缺層級高低,均應依法申報財產

主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所稱政風主管人員之範圍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 97 年 12 月 10 日經政處字第 09704245820 號函。

二、按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應依法申報財產,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定有明文,復參酌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20 條之意旨,前開所稱政風主管人員,係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政風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

三、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除設置處長、副處長之外,復依業務性質而於該處之下,分設風紀維護組及安全維護組等 2 組並置組長辦事,如各該組長職缺係依機關編制所置,且各該組長亦實際執行政風主管職務者,則不論其職缺層級之高低,均應依據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之規定申報財產。

正本

經濟部政風處

副本

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本部中部辦公室、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政決字第 097111943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發布,要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所稱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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