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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99038415 號
要旨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係在規範公務人員更迭時辦理交代之事宜,關於 99 年12 月 25 日相關縣市改制直轄市,其各級機關首長有無適用該條例之規定,端視上開人員之異動是否屬「前後任」之情形而定,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並可參酌往昔臺北市政府改制為直轄市及臺北縣政府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為之
主旨
有關內政部函轉臺北縣政府所提本(99)年 12 月 25 日縣市改制直轄市時,其各級機關首長等相關人員如何適用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 99 年 8 月 25 日局企字第 09900213121 號、同年 9月 7 日局企字第 0990023497 號及同年月 16 日局企字第 0990064466 號書函。
二、查現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於 4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時,已將修正前之標題及條文中所稱「公務員」一律修正為「公務人員」,目的在求配合當時甫經立法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一致用語(立法院公報第 7 期第 10 頁、內政部 92 年 7 月 29 日台內中民字第 0920089487 號函參照)。有關縣市政府改制直轄市時,民選首長是否有本條例之適用乙節,依上開內政部函及 貴局 97 年 10月 17 日局力字第 09700252735 號書函復意旨,似可推論與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範對象一致,亦即並不包括民選地方首長及政務人員。
三、又查本條例 4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前公務員交代條例第 1 條規定:「凡中央地方人員各機關長官及其所屬負有保管責任人員,前後任交代時,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及本條例 42 年修正說明(同前立法院公報)觀之,本條例係規範公務人員更迭時辦理交代之規定,似包含因被裁而卸任人員。本件所詢本次縣市改制直轄市時,其各級機關首長有無適用本條例乙節,應視上開人員之異動是否屬「前後任」之情形而定,宜請 貴局本於權責審酌之。又往昔臺北市政府改制為直轄市及臺北縣政府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時,相關人員有無及如何辦理交代等節,亦宜一併衡酌參考。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