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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394 筆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1預覽 ↗
適用範圍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10 條預覽 ↗
主管人員移交之期限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11預覽 ↗
經管人員之移交期限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12 條預覽 ↗
移交後會計報告之編送與責任之歸屬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13 條預覽 ↗
機關首長之接收期限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14 條預覽 ↗
主管人員之接收期限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15 條預覽 ↗
經管人員之接收期限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16 條預覽 ↗
不能親自辦理移交之處理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17 條預覽 ↗
逾期移交或移交不清者之處理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18 條預覽 ↗
財物移交不清者之處理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19 條預覽 ↗
派駐國外公務人員之交代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21預覽 ↗
施行日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預覽 ↗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預覽 ↗
本院秘書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二份,由本院人事處彙整,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陳報本院院長核定後,一份存本院,一份交付移交人員。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1預覽 ↗
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職務交代清單及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二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陳報本院院長核定後,一份存本院,一份交付移交人員。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預覽 ↗
本院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應分別以本院秘書處編造之財物事務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本院秘書長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除前項規定外,…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預覽 ↗
本院秘書長移交時,主辦會計人員應將其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預覽 ↗
本院院長交代發生爭執,應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彙整相關資料送請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處理後,陳報總統備查。 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院本部主…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預覽 ↗
本院院長應依本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 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院本部主管人員應依本條例第十條及第十四條規定…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預覽 ↗
後任本院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 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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