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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70351971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要旨

民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破產公司股票股票為財團法人基金會清算後之賸餘財產,則該等賸餘財產如依章程所定歸屬於該基金會會址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與上述規定尚無不符

主旨

關於財團法人台電文化工作基金會辦理解散清算,其持有破產公司股票是否屬民法第 44 條所定賸餘財產範圍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7 年 11 月 27 日府授財務字第 1076030816 號函。

二、按 107 年 8 月 1 日公布之財團法人法尚未施行,是財團法人解散經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仍應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至財團法人法108 年 2 月 1 日施行後,則適用財團法人法第 33 條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按民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應依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本件依貴府來函所述,「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電公司)7,731,860 股之股票」為財團法人台電文化工作基金會清算後之賸餘財產,則該等賸餘財產如依其章程所定歸屬於該基金會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即貴府),與上開民法規定尚無不符。至於榮電公司如尚在破產程序進行中,貴府於接收該公司股票後,應得依破產法相關規定行使應有之權利。

正本

臺北市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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