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22713 號
要旨
轉知「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量表」填寫人相關資訊之保密措施
主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關於「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量表(下稱 TIPVDA 表)」填寫人相關資訊之保密措施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於 108 年 8 月 7 日召開「108 年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執行狀況檢討會議」,討論提案二「家庭暴力高危機案件中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及犯家庭暴力罪之羈押情形」時,就 TIPVDA 表填寫人相關資訊之保密措施,決議:「請各直轄巿、縣(巿)政府參考法務部代表建議,在移送時將 TIPVDA 表填寫人相關資訊放入保密卷中,以避免當事人透過閱卷方式得知填寫人個資;或參考高雄巿政府建議,僅於報告中敘明 TIPVDA 表所勾選之題項,並附上空白之TIPVDA 表供檢察官及法官對照使用。」
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考量 TIPVDA 表之填寫人與通報人經常係同一人,前開保密措施亦涉及法院案件之處理,爰予轉知,並請提醒所屬,當事人聲請閱覽相關卷證時,宜注意妥處 TIPVDA 表填寫人之相關資訊。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衛生福利部、本院刑事廳、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示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