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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803515360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財團法人法第 33 條第 1、2 項規定參照,財團法人係以公益為目的而設立之他律法人,於該法施行後,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依其捐助章程規定如歸屬於其他財團法人,尚無不符該法規定意旨

主旨

有關來函所詢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之賸餘財產,得否捐助予所指定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公益基金會或同屬社會福利慈善公益目的之財團法人 1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8 年 9 月 26 日社家婦字第 1080017554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3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係參酌民法第 44 條意旨,明定財團法人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之規定,但仍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因財團法人係以公益為目的而設立之他律法人,於本法施行後(108 年 2 月 1 日),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之賸餘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依其捐助章程規定如歸屬於其他財團法人,尚無不符本法前揭規定意旨(本部 108 年 5 月 30 日法律字第 10803508250 號函參照)。至於具體個案情形是否符合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仍應由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予以個案審認。

三、另關於來函所提「賸餘財產得否『捐助』予所指定…」一節,查本法所稱「捐助」,係捐助人為設立財團法人所為捐助財產之行為,至於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歸屬,應非涉財團法人設立之捐助行為,尚請釐清。

正本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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