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10004183 號
要旨
檢送衛生福利部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及性私密影像防治實務議題研商會議之紀錄。法官及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散布被害人性私密影像情事時,應妥為保護
主旨
檢送衛生福利部 111 年 1 月 18 日召開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及性私密影像防治實務議題研商會議紀錄 1 份,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 111 年 2 月 7 日衛部護字第 1111460060 號函辦理,並檢附旨揭會議紀錄供參。
二、旨揭會議案由二有關親密關係被害人未經同意遭受散布性私密影像之保護措施一案,決議請法院審理民事保護令事件時,倘知悉相對人有未經同意散布害人性私密影像情事時,應積極運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13 款等規定,以提供被害人妥適保護一節,請轉知貴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之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及相關業務人員參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衛生福利部、臺灣高等法院(含附件)、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函示專區)(含附件)
附件
衛生福利部 函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7 日衛部護字第 1111460060 號
主旨
檢送本部 111 年 1 月 18 日召開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及性私密影像防治實務議題研商會議紀錄 1 份,請查照。
正本
王皇玉教授、紀冠伶律師、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各直轄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各縣市政府、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財團法人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本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本部法規會
副本
本部保護服務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