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110040010 號
要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自 112 年 1 月 17 日生效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七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刪除第二級毒品第一百四十六款「裸頭草辛(Psilocine)」。
二、修正第三級毒品第六十七款中文名稱為「3,4-亞甲基雙氧苯基-α-吡咯啶基己酮」。
三、增列「3,4-亞甲基雙氧苯基環己胺基丙酮(N-Cyclohexyl Methylone、3,4-Methylenedioxy-N-Cyclohexylcathinone、3,4-Methylenedioxy-α-Cyclohexylaminopropiophenone、Cyputylone)」為第三級毒品。
四、增列「3,4-亞甲基雙氧三級丁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N-tert-butylcathinone、D-Tertylone、Tertylone、MDPT、tBuONE)」為第三級毒品。
五、增列「1-溴環戊基-2-氯苯基甲酮((1-bromocyclopentyl)(2-chlorophenyl)methanone)」 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六、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