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131005549 號
要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增列「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共 2 項,自民國 113 年 4 月 2 日生效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增列「3-側氧基-2-苯基丁醯胺(3-Oxo-2-phenylbutanamide、α-Phenylacetoacetamide、APAA)」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二、增列「3-(1,3-苯并二噁茂-5-基)-2-甲基氧環丙烷-2-羧酸(MDP2Pmethyl glycidic Acid、PMK glycidic acid)」 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三、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