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販賣業藥商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原料藥」,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訂定「販賣業藥商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原料藥」,並自即日生效。
內文
衛生福利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104030號附件:
主旨:訂定「販賣業藥商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原料藥」,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經營西藥原料藥批發、輸入、輸出之販賣業藥商,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應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西藥優良運銷準則檢查,並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