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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販賣業藥商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原料藥」,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品質監督管理組發文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訂定「販賣業藥商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原料藥」,並自即日生效。

內文

衛生福利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104030號附件:

主旨:訂定「販賣業藥商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原料藥」,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經營西藥原料藥批發、輸入、輸出之販賣業藥商,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應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西藥優良運銷準則檢查,並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訂定「販賣業藥商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原料藥」,並自即日生效。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品質監督管理組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發布,要旨:訂定「販賣業藥商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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