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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預告訂定「販賣業藥商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原料藥」草案。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品質監督管理組發文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預告訂定「販賣業藥商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原料藥」草案。

內文

衛生福利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7 日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 1091101463 號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販賣業藥商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原料藥」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藥事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三、公告內容:經營西藥原料藥批發、輸入、輸出之販賣業藥商,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應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西藥優良運銷準則檢查,並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規定。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 60 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三 ) 電話: 02-27877136( 四 ) 傳真: 02-27877178( 五 ) 電子郵件: hanklin94030@fda.gov.tw部 長 陳時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預告訂定「販賣業藥商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原料藥」草案。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品質監督管理組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發布,要旨:預告訂定「販賣業藥商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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