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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輸歐原料藥書面證明之申請須知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品質監督管理組發文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輸歐原料藥書面證明之申請須知

內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發文字號:FDA風字第1021100183號主旨:檢送輸歐原料藥書面證明之申請須知,惠請轉知所屬會員遵照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因應歐盟執委會 (European Commission, EC) 第 2001/83/EC 號指令第 46B(2) 條款及第 2011/62/EU 號指令規定,自今年 7 月 2 日起,任何輸入歐盟之人用原料藥需隨貨檢附生產國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書面證明 (written confirmation) 」,本局自 102 年 3 月 1 日起受理「輸歐原料藥書面證明 (written confirmation) 」之申請。

二、凡申請輸歐原料藥書面證明者,應依申請須知檢送相關資料辦理。

三、本案申請須知及相關資訊,另載於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 http://www.fda.gov.tw )之「製造工廠管理」下之「證照管理」網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輸歐原料藥書面證明之申請須知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品質監督管理組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發布,要旨:輸歐原料藥書面證明之申請須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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