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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修正「藥物回收作業實施要點」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品質監督管理組發文日期 101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公告修正「藥物回收作業實施要點」

內文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8月17日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406475號主旨:公告修正「藥物回收作業實施要點」。

依據:

一、藥事法第八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

說明:

一、為使藥物回收作業執行時,相關執行單位有所遵循,以確保市售藥品品質及民眾用藥安全,故依據藥事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彙整訂定「藥物回收作業實施要點」,並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公告實施之。

二、有鑑於該要點公告至今已逾十年未修正,其所依據之藥事法及其相關子法(如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中對於藥物回收之相關規定已有所變動,並為使國內藥物回收作業符合國際之標準,故修正「藥物回收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告修正「藥物回收作業實施要點」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品質監督管理組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發布,要旨:公告修正「藥物回收作業實施要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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