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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署96年12月19日署授食字第0961401849號公告「西藥製劑製造工廠實施國際GMP標準(PIC/S GMP)之時程」之執行配套措施1份(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輸入)

會議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檢送本署96年12月19日署授食字第0961401849號公告「西藥製劑製造工廠實施國際GMP標準(PIC/S GMP)之時程」之執行配套措施1份(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輸入)

內文

行政院衛生署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71400458號主旨:檢送本署96年12月19日署授食字第0961401849號公告「西藥製劑製造工廠實施國際GMP標準(PIC/S GMP)之時程」之執行配套措施1份(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為推動輸入藥品之製造廠符合國際GMP標準,業已多次於各式會議中說明,茲將該等內容彙整為執行配套措施(如附件)並摘述如下:

一、輸入藥品西藥製劑製造工廠GMP作業之新申請案,自公告日(96.12.19)起實施。

二、已領有輸入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應檢送西藥製劑製造工廠符合國際GMP標準(PIC/S GMP)相關資料申請審查。

三、前開說明二之資料如於緩衝期(96.12.19~98.12.31)內檢送者,藥品許可證之申請與展延於101年12月31日前不受影響,惟未能於緩衝期內檢送者,該資料須經審查通過始得展延及領證。102年1月1日起,輸入藥品西藥製劑製造工廠未經審查通過符合PIC/S GMP相關資料者、或未檢附委託製造證明文件、或未切結不輸入,則廢止該輸入藥品許可證。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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