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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署96年12月19日署授食字第0961401849號公告「西藥製劑製造工廠實施國際GMP標準(PIC/S GMP)之時程」之執行配套措施1份(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國產)

會議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檢送本署96年12月19日署授食字第0961401849號公告「西藥製劑製造工廠實施國際GMP標準(PIC/S GMP)之時程」之執行配套措施1份(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國產)

內文

行政院衛生署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71400357號主旨:檢送本署96年12月19日署授食字第0961401849號公告「西藥製劑製造工廠實施國際GMP標準(PIC/S GMP)之時程」之執行配套措施1份(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為推動國內藥廠採用國際GMP標準,業已多次於各式會議中說明,茲將該等內容彙整為執行配套措施(如附件)並摘述如下:

一、新設廠、遷移、擴建、復業、新增劑型及新增加工項目之GMP評鑑申請案,自公告日(96.12.19)起實施。

二、舊有西藥製劑GMP藥廠應於98年12月31日完成實施,惟:

(一) 緩衝期間(96.12.19~98.12.31)後續查核時,因採用PIC/S GMP標準造成之差異,查廠報告中暫不列為查核缺失,而列強烈建議事項。

(二) 緩衝期後(99.01.01~101.12.31),涉及硬體改善之查核缺失,暫不列為「嚴重缺失」,惟廠商應於101年1月1日前提出實際可行之改善計劃與時程,並經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認可後,在完成改善前亦暫不列為嚴重缺失。

(三) 102年1月1日起,所有GMP後續查核應符合國際GMP標準(PIC/S GMP)。

(四) 藥品許可證之申請與展延於101年12月31日前不受影響,惟102年1月1日起產品之製造工廠未符合國際GMP標準(PIC/S GMP)者、或未檢附委託製造證明文件、或未切結不生產,則廢止該產品許可證。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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