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應「自本(102)年7月1日起,申請大陸進口之自用原料藥應檢附原料藥來源品質證明文件」相關事宜,檢送大陸GMP原料藥清冊1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考,請 查照。
要旨
因應「自本(102)年7月1日起,申請大陸進口之自用原料藥應檢附原料藥來源品質證明文件」相關事宜,檢送大陸GMP原料藥清冊1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考,請 查照。
內文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發文字號: FDA 風字第 1021100565 號主旨:因應「自本( 102 )年 7 月 1 日起,申請大陸進口之自用原料藥應檢附原料藥來源品質證明文件」相關事宜,檢送大陸 GMP 原料藥清冊 1 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 101 年 12 月 12 日 FDA 藥字第 1011406021 號辦理。
二、本案所附之大陸 GMP 原料藥相關資訊,謹提供業者參考,業者辦理自用原料藥申請作業 時,仍應檢附有效之原料藥來源品質證明文件;其中,原料藥廠 GMP 證明書之有效期間或原料藥品項等內容應符合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