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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預告廢止「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預告廢止「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

內文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102572號主旨:預告廢止「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經濟部。

二、廢止依據:藥事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

三、「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局公告」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143

(四)傳真:(02)27877178

(五)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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