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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自即日起停辦輸歐原料藥之書面證明(Written Confirmation)申請業務,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要旨

本署自即日起停辦輸歐原料藥之書面證明(Written Confirmation)申請業務,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內文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發文字號: FDA品字第1121108329號主旨:本署自即日起停辦輸歐原料藥之書面證明(Written Confirmation)申請業務,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鑒於歐盟 112 年 11 月 10 日正式公布台灣列入輸歐原料藥第三國名單,認定我國原料藥廠 GMP 管理制度及法規標準與歐盟相當,爰此,國產人用原料藥輸入歐盟時免除隨貨檢附旨揭書面證明。

二、本署「輸歐原料藥書面證明 (Written Confirmation) 申請須知」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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