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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會建議舊有位刊載儲存條件之仿單由業者自行變更儲存條件等相關事宜一案,詳如說明段,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品質監督管理組發文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貴公會建議舊有位刊載儲存條件之仿單由業者自行變更儲存條件等相關事宜一案,詳如說明段,復請查照。

內文

衛生福利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發文字號:FDA藥字第1050026616號主旨:有關貴公會建議舊有位刊載儲存條件之仿單由業者自行變更儲存條件等相關事宜一案,詳如說明段,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會105年6月22日臺藥企字第120號函。

二、有關部分非處方藥品於仿單「注意事項欄」中依準則刊載「避免陽光直射,宜保存於陰涼之處」,與所核備儲存條件不同一節,「注意事項欄」所列係提醒民眾於取得該藥品後之保存方式,並非業者之藥品儲存條件,惟為免爭議,本署已著手修訂相關準則內容。

三、另建議原核定仿單未刊載或未量化儲存溫度者由業者自行變更一節,本署同意原許可證於90年1月1日前提出藥品查驗登記申請者,業者可依持續性安定性試驗之試驗結果,量化標示儲存溫度,而變更相關資料需留廠備查,另應製作變更完成之標籤、仿單及外盒電子檔,自行上傳至本署網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公會建議舊有位刊載儲存條件之仿單由業者自行變更儲存條件等相關事宜一案,詳如說明段,復請查照。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品質監督管理組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發布,要旨:有關貴公會建議舊有位刊載儲存條件之仿單由業者自行變更儲存條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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