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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確保西藥藥品品質及安全,本部重申藥品之分裝及包裝(含中文貼標、仿單置入及外包裝含更換等)作業,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準則-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循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11 月 24 日

要旨

為確保西藥藥品品質及安全,本部重申藥品之分裝及包裝(含中文貼標、仿單置入及外包裝含更換等)作業,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準則-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循辦理,請查照。

內文

衛生福利部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107388號附件:

主旨:為確保西藥藥品品質及安全,本部重申藥品之分裝及包裝(含中文貼標、仿單置入及外包裝含更換等)作業,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準則-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循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藥事法」第57條、「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3條及「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2條之規定,藥品之製造、加工、分裝及包裝、標示、儲存及運銷等作業,均應符合GMP。

二、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第4項之規定,貼標籤作業,視同製程之一部分,應依GMP之作業程序執行;輸入藥品應於原廠貼妥,或依藥品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標準之規定,於輸入國內後委託國內符合GMP藥廠或符合GMP之醫藥物流中心執行藥品包裝及貼標籤作業。但製造廠名及廠址之標籤,乃應於原廠貼妥,不得於國內委託執行。

三、藥商執行旨揭作業,係屬藥品製造之一環,依規定應申請GMP評鑑,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執行相關作業。

四、邇來不良品通報發現國內西藥藥品代理商,未經本部核可即擅自於國內執行藥品貼標包裝作業,與原核准登記不符,且有貼錯中文標籤之情事,造成使用上安全之疑慮,案經以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處分。

五、為確保藥品分裝及包裝作業之完整性,本部前於102年10月17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151043號函及104年9月22日授食字第1041106184號函函示在案;日後將列入查核重點,請確實轉知會員遵循相關規定。

六、有關GMP評鑑作業之申請流程請至本部食品藥物管理屬網頁(http://www.fda.gov.tw)之「業務專區〉製藥工廠管理」中查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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