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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規定,有關委託製造藥品之劑型製程符合PIC/S GMP之品質條件確認函申請事宜,詳說明段,請轉知所屬會員悉照辦理,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規定,有關委託製造藥品之劑型製程符合PIC/S GMP之品質條件確認函申請事宜,詳說明段,請轉知所屬會員悉照辦理,請 查照。

內文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發文字號:FDA風字第1021100821號主旨: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規定,有關委託製造藥品之劑型製程符合PIC/S GMP之品質條件確認函申請事宜,詳說明段,請轉知所屬會員悉照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2年1月17日健保審字第1010076362號函及102年3月1日健保審字第1020034951號函辦理。

二、配合衛生署102年1月1日生效之「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擬以「劑型製程符合PIC/S GMP」品質條件申請全民健康保險藥價認定之藥品,其製造現況倘屬委託製造者,請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依衛生署「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之規定繳交費用新台幣1,500元,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藥品品項之藥品許可證影本。

(二)委託製造合約書影本,其內容至少須明列以下所列產品製造與管制作業之個別責任:

1、原物料採購、檢驗與放行。

2、生產製造與品質管制(包含製程中管制、抽樣及檢驗作業)。

3、最終產品放行。

4、製造、檢驗及運銷之紀錄保存。

5、回收作業。

6、產品持續性安定性試驗。

(三)回收作業相關SOP,並說明是否有模擬回收之相關規範。

(四)委託製造產品之持續安定性試驗計畫書。

(五)倘由受託廠方執行持續進行之安定性試驗,請說明檢驗結果超出規格時,受託者通知委託者之流程,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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