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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藥廠通過PIC/S GMP評鑑後之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段,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藥廠通過PIC/S GMP評鑑後之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段,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內文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書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發文字號:FDA風字第0991103930號主旨:有關藥廠通過PIC/S GMP評鑑後之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段,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

藥商對於長期安定性試驗(on-going stability)、原料100%執行鑑別(ID)試驗、產品年度品質評估(annual product review)及回收有效性之機制等作業項目,應依所訂定之SOP確實執行並留有相關紀錄,若經查核未依規定執行者,本局將廢止原核定之PIC/S GMP 核備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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