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藥廠通過PIC/S GMP評鑑後之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段,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要旨
有關藥廠通過PIC/S GMP評鑑後之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段,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內文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書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發文字號:FDA風字第0991103930號主旨:有關藥廠通過PIC/S GMP評鑑後之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段,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
藥商對於長期安定性試驗(on-going stability)、原料100%執行鑑別(ID)試驗、產品年度品質評估(annual product review)及回收有效性之機制等作業項目,應依所訂定之SOP確實執行並留有相關紀錄,若經查核未依規定執行者,本局將廢止原核定之PIC/S GMP 核備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