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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物流中心聘請藥師乙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品質監督管理組發文日期 98 年 03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物流中心聘請藥師乙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內文

行政院衛生署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發文字號:衛署藥字第0980310259號主旨:有關物流中心聘請藥師乙案,復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8年2月11日藥檢科字第0981400238號移文單辦理兼復百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98年2月4日98百總字02001號函。

二、為保障人民用藥之安全,查藥事法、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之規定,包裝作業及黏貼標籤屬藥品製造過程之一部分,非藥品製造業藥商不得為之,且該製造業藥商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物流中心聘請藥師乙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品質監督管理組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7 日發布,要旨:有關物流中心聘請藥師乙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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